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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持棍打死电动车司机嫌犯落网

瑞安市公安局警情:9月14日下午,塘下镇命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已落网并供认犯罪事实,现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温州持棍打死电动车司机嫌犯落网,此前警方曾通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感情纠纷驾车碰撞被害人,并实施故意伤害,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温州持棍打死电动车司机嫌犯落网,具体情况是怎么样?下面我们来看看。

温州持棍打死电动车司机嫌犯落网

9月13日17时33分许,浙江温州瑞安市塘下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当地警方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感情纠纷驾车碰撞被害人并实施故意伤害,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力追捕中。如有知情下落者,请立即联系警方。

9月13日17时33分许,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据网传视频显示,在一红绿灯路口,一白衣男子持棍击打电动车司机,殴打持续超过一分钟。

9月14日凌晨,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感情纠纷驾车碰撞被害人,并对其实施故意伤害,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网传视频显示,事发现场位于一条较为繁华的街道,过往行人较多。持棍打人的男子戴着白色手套,不断用长棍击打受害人,事发时,周围有多个车辆及行人经过,有一骑踏板电动车的男子旁观后离开。

9月14日凌晨1:08,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瑞安警察在线”发布警情通报:

2021年9月13日17时33分许,瑞安市塘下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感情纠纷驾车碰撞被害人,并对其实施故意伤害,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警方正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力追捕中。如有知情下落者,请立即联系警方。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电话联系到负责此事的吴警官,对方回应目前相关追捕工作还在进行。许多网友在评论区质疑为何没有放出嫌疑人照片及其他身份信息,吴警官表示,“由于通报时间是凌晨,所以未将其他信息发布出来,后续如果有需要向公众公开的内容,会继续发布通报”。

记者查询得知,事发现场附近有多家商铺,经过多方交叉验证获悉,该事件发生于塘下镇广场东路,近塘下大道。

事发现场位于一家酒店附近,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联系到该酒店求证,对方表示“大马路上,两个车子相撞,接着就吵了起来。”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联系到另外几家商户,其中一家商户距现场一公里左右,但表示已从别人口中听说此事,电话中,他与身边人也不断地讨论该案件,“下手真狠啊,到底怎么回事?”而另一家商户距现场几百米,其表示,由于下班早,所以不太了解具体情况,但“街上的人都传遍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如何认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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