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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具体原因详细原因曝光!

北京时间2020年07月13日,据达达搜了解到,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一文引起网友关注和热议。那么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具体是怎么回事呢?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最新情况目前怎么样了?通过了解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得到以下最新热点新闻内容,目前问题是这样。相信大家和小编一样一直有关注贵州公交坠湖事件,词事件造成21人死亡,情节是比较严重的,但是坠湖原因一直未公布。今日迎来最新消息,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那具体是怎么回事?什么原因造成坠湖的?详细原因曝光!

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

一、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具体是怎么回事?什么原因造成坠湖的?

贵州警方公布安顺公交坠湖事件调查结果,是司机存在厌世情绪,蓄意报复社会。

2020年7月7日,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撞毁路边护栏,冲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经公安机关深入侦查调查,现将该案情况予以通报。

2020年7月7日12时12分,一辆号牌为贵G02086D的安顺市2路公交汽车,在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突然转向加速,横穿对向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公安、消防、应急、交通、武警等部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搜救工作,共搜救出37人,其中20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1人未受伤。

接到报警后,安顺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省公安厅派出工作组赴安顺开展工作。安顺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

犯罪嫌疑人张某钢,男,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离异,案发时系安顺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一车队驾驶员,已在案件中死亡。

案件起因。2016年,张某钢与妻子离婚后,租住其姐姐女儿的房子,户口也寄搭于其姐姐处。经调查走访,张某钢常感叹家庭不幸福,生活不如意。张某钢在西秀区柴油机厂(后更名为西秀区酿造机械厂)工作时分到一套40平方米自管公房,为自管公产承租人,2016年列入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2020年6月8日,张某钢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了《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义》,协议补偿72542.94元,未领取。张某钢还申请了套公租房,未获得。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钢来到他所承租的公房处,看到该公房将被拆除。8时38分,张某钢拨打政务服务热线,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

2。案件经过。7月7日上午8时50分,张某钢电话联系对班司机,提出要提前交接班(正常交接班为中午12时)。8时52分,张某钢回到住处。9时4分,张某钢在住处附近烟酒店买了白酒和饮料。后将白酒装入饮料瓶,然后用黑色塑料袋带着前往交接班。10时55分,张某钢与对班驾驶员在安顺客运东站完成交接班。11时2分,张某钢驾驶号牌为贵G02086D的安顺市2路公交车从客运东站出发,11时37分到达火车站终点站,乘客全部下车。11时39分,张某钢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其女友,流露出厌世情绪。11时47分,张某钢驾驶公交车从火车站出发。12时9分,张某钢趁乘客到站上下车时,饮用了饮料瓶中的白酒。12时12分,张某钢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大坝时,先是降低车速,躲避来往车辆,后突然转向加速,横穿5个车道,撞毁护栏,冲入水库。

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尸检结果公开

3。案件后果。案件导致公交车上,包括张某钢在内21人死亡,15人受伤。

经侦查查明,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张某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经对张某钢尸体解剖和物证检验,其系溺水死亡,未发现致死性疾病,在其胃内容物、心血、尿液等多检材中检出乙醇(其中,在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4.46毫克/100毫升),排除安眠镇静类抗精神失常类、毒品等常见毒药物。从现场提取的饮料瓶中,检验出含乙醇成分的液体200毫升。经调查,张某钢驾驶过程中未受到其他人员肢体和语言的干扰。

(二)涉案公交车为纯电动城市客车,2019年10月投入使用。经鉴定,案发时该车制动系、行驶系、转向系符合国家标准,无机械性故障。

(三)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关于网传张某钢女儿因高考失利投湖自杀的调查情况。经查,张某钢无女儿,仅与前妻育有一子,今年25岁。网传内容为谣言,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特此通报。

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安顺市公安局

2020年7月12日

二、蓄意伤人罪重伤怎么判?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文综合于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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