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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1年青岛西海岸新区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最新)

为加快推进新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区财政每年安排乡村产业振兴专项奖补资金,扶持乡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民集体“双增收”。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青西新发〔2018〕1号)精神,制定以下鼓励政策


2018-2021年青岛西海岸新区乡村产业振兴鼓励政策(最新)

一、鼓励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集约经营

对当年集中连片流转农村土地(山林、四荒地除外)面积200亩及以上、流转年限十年及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特色农业、乡村旅游和农业庄园建设的经营主体,给予每亩每年500元的资金补贴,连补三年;对所在镇街(管区)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奖励。

二、建设现代高效农业

1.对年内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集中连片新建大棚、温室的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主体给予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投资500万元及以上、新建集中连片面积200亩及以上的特色花卉、优质蔬菜、高端果品、中草药、茶叶等标准化农业园区,一次性给予每个经营主体50万元补贴;对年内新建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标准化现代畜禽养殖示范园,每个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补贴。

3.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农林牧渔种业骨干企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

4.对年内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科技投入不低于100万元,能够持续进行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贴。

三、发展深远海智能渔业

对年内新建大型智能化网箱进行深远海养殖或新建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单只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20%予以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新建智能化半潜式、全潜式养殖渔场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补贴。

四、培育农业新型业态

1.对当年新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乡村旅游园区,一次性给予每个经营主体50万元资金补贴,每年扶持的乡村旅游园区不超过30个。

2.对年内新建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500万元的现代农业庄园,每个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300万元。

五、支持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以其年度上缴税收形成的区本级实得财力为基数,按当年新增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重点扶持花卉、蓝莓、茶叶、食用菌、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30个。

六、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

1.对年内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线上”“线下”流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年内销售本地农产品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资金补贴。

2.对新建成单个高标准农产品冷风库(气调库)达到3000吨及以上的经营主体,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七、创建推广农业品牌

1.对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知名区域公用品牌或农产品品牌的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瑯琊榜”农业品牌或年内新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的经营主体,每个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

2.每年设立100万元“瑯琊榜”农业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对参加国家级农产品会展的经营主体,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八、支持农民家门口就业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内聘用新区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已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除外)的工资福利支出,按1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贴,每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强化金融保险支农

1.对年内投资乡村产业发展、单笔贷款额500万元及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每个经营主体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对单笔贷款额1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80%的标准,给予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每家农户享受贴息的贷款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参加农业“保险+期货”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企业,一次性给予80%的保费补贴,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企业每年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3.对年内农业融资担保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一次性给予担保费50%的资金补贴,每个融资担保机构每年担保机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其他

1.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田园综合体等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本政策扶持的经营主体必须在新区注册,经营产业必须符合镇域产业规划和空间规划,注册类别为“农林牧渔业”类的优先扶持。

3.新区各部门正在执行的扶持政策与本政策规定类别重合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核算补贴资金。

4.本政策由区农工办、区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5.本政策自2018年9月16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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