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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评交警查酒驾放行公安人员

9月21日晚,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一中队参与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中,中纪委评交警查酒驾放行公安人员,民警发现一可疑车辆,驾驶员称“是市公安局的”,民警未拿仪器测酒驾,未查看驾驶证,便放行车辆,网友质疑执法过程存在漏洞。9月23日,滨州警方通报,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多人受到处理,其中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降级;驾驶员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规放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和质疑,反映出群众对特权现象深恶痛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明文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中纪委评交警查酒驾放行公安人员,当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公安局的林某某”在酒驾整治中竟然被免检,严重损害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破坏制度规则的公信力。

中纪委评交警查酒驾放行公安人员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究其原因,在于有的党员干部对制度规定不仅没有敬畏感,反而有种优越感,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把公权当特权,制度的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无视法规制度约束,任性妄为。有的自视“特殊”,官气十足,用权任性;有的自享“特殊”,超标准享受,用潜规则行事;有的自居“特殊”,蔑视法纪,以言代法。查处的案例表明,哪里有特权,哪里就有不公,哪里就会滋生腐败。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是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必须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特权行为,不仅让搞特权的人付出代价,还要让执行制度开“口子”的人受到惩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山东滨州“违规放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和质疑,反映出群众对特权现象深恶痛绝。

9月23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锐评《规则不能给特权让道》,文章表示“公安局的林某某”在酒驾整治中竟然被免检,严重损害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破坏制度规则的公信力。

文章指出,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特权行为,不仅让搞特权的人付出代价,还要让执行制度开“口子”的人受到惩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全文如下:

9月21日晚,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一中队参与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中,民警发现一可疑车辆,驾驶员称“是市公安局的”,民警未拿仪器测酒驾,未查看驾驶证,便放行车辆,网友质疑执法过程存在漏洞。

9月23日,滨州警方通报,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多人受到处理,其中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降级;驾驶员林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规放行”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和质疑,反映出群众对特权现象深恶痛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明文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当车辆驾驶人涉嫌醉酒驾驶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公安局的林某某”在酒驾整治中竟然被免检,严重损害执法行为的公正性,破坏制度规则的公信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究其原因,在于有的党员干部对制度规定不仅没有敬畏感,反而有种优越感,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把公权当特权,制度的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无视法规制度约束,任性妄为。有的自视“特殊”,官气十足,用权任性;有的自享“特殊”,超标准享受,用潜规则行事;有的自居“特殊”,蔑视法纪,以言代法。查处的案例表明,哪里有特权,哪里就有不公,哪里就会滋生腐败。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是正风肃纪的重要任务。必须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特权行为,不仅让搞特权的人付出代价,还要让执行制度开“口子”的人受到惩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新闻连接:

9月23日,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发布《警情通报》:

9月21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参与酒驾整治执法直播联动,在黄河六路渤海十八路路口设置检查点,由一名民警带领四名辅警执行勤务。当天22时56分,执勤民警发现一车辆异常停车,随即上前处置。驾驶员林某某称,刚才系其丈夫刘某某驾驶车辆,并称刘某某中午饮酒了,为保险起见,交由自己驾驶,期间林某某自称“是市公安局的”。执勤民警未按规定对二人进行酒精检测,违规放行。

事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经查,驾驶员林某某,女,58岁,系滨州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其丈夫刘某某,58岁,系某公司职工。当天中午,林某某夫妻二人与家人聚餐,期间刘某某饮用53度金沙牌白酒一杯(约150ml),林某某未饮酒。当晚夫妻二人在家中用餐后(晚餐均未饮酒)由林某某驾车(有视频监控)到广场锻炼、游玩,22时50分左右结束。从广场回家时,刘某某驾车行驶至交警检查点前方约100米处时,担心中午饮酒仍超标,遂交由林某某驾驶。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规定,现场未及时收集证据,导致刘某某是否构成酒后驾驶无法认定,且在后续采访中虚构事实、掩盖过错,存在徇私情,执法不严格、不规范问题

报经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带队执勤民警程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四级警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撤职,由四级警长降为二级警员;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霍某某、分管领导邢某某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对现场参与勤务的辅警批评教育。林某某由市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某某交由所在单位处理。

“交警查酒驾遇到自己人就直接放行?”中秋节当晚,山东滨州某路段正在直播查酒驾。这时,一辆奔驰车突然停在不远处,并打开了远光灯。交警发现异常后,立即带着辅警和直播人员前往查看。

当交警进行调查时,驾驶座上的女子林某称自己没喝酒,但自己的丈夫刘某中午喝了点酒。林某由于担心丈夫体内还有酒精,所以就临时换成自己驾驶,林某还告诉交警自己是公安局的人。交警经过仔细辨认确定了林某的身份,于是未做调查立即放了行。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交警作出了警告处分、以及撤职处理,对林某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

1、从官方的调查通告来看,林某的丈夫在中午喝了150ml的53度白酒,晚上并未喝酒,二人在晚餐后又去锻炼、游玩至晚上10点50分。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认为已经没什么问题了,都过去了那么久当然可以开车了。

其实不然,江苏交管部门曾做过一次关于喝完酒后多长时间可以不被查出酒驾的测试。该测试结果显示,就算到了第二天,有些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也无法全部代谢出去,这与人体的代谢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喝完酒后在8~12个小时左右,体内的酒精含量会出现一个快速下降的过程,而要代谢完全则需要24~48小时。所以为了保证不被查出酒驾,我们建议最好是隔了一天后再开车。

2、本次事件中,大家争议的焦点并非酒驾问题,而是交警的区别对待。

虽然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但作为执法部门,就应该秉公执法,否则如何服众?

本事件中,林某已经向交警承认了与丈夫刘某更换位置的行为,那么交警应当对林某和刘某分别做酒精测试,哪怕未检测出酒精含量,但这个流程必须要走。

虽然过了这么长时间,但如果刘某体内还是能检测出酒精含量,那刘某就涉嫌酒驾,而林某顶包的行为就是阻碍执法。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 100ml的属于酒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驾。

如果刘某被查出酒驾,那根据相关规定,应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如果刘某被查出醉驾,那将直接被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之内不得再考。而林某阻碍执法的行为将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

3、酒驾和醉驾的危害想必不用多说。官方曾做过统计,因酒驾和醉驾导致的刑事案件数量一度超过了盗窃罪,稳居第一。作为交警更应该知道酒驾、醉驾的危害,也正是因为如此,大家才不能接受交警无视规定,和“公安局同行”这种警警相护的行为。

最后,我们希望每一位执法人员,都能正视自己的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在工作中被世俗的人情世故所干扰。天子犯法都与庶民同罪,更何况是同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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