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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集团赵景文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贪污和行贿哪个严重?附详情

9月18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赵景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收购、工程承揽、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人民币1.91亿余元,其中9375万元未取得,其个人获取和应分得2049万元,实际占有549万元;2007年至2013年,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后以伪造工程合同、使用虚假票据等方式平账,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中信集团赵景文受贿贪污案一审宣判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景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赵景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主动性和主观恶性尚不突出,实际取得贿款数额较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和部分受贿事实,其贪污犯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长沙中院微信号,2021年9月18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赵景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收购、工程承揽、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人民币1.91亿余元,其中9375万元未取得,其个人获取和应分得2049万元,实际占有549万元;2007年至2013年,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后以伪造工程合同、使用虚假票据等方式平账,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贪污和行贿哪个严重?

行贿受贿一起查处,却未必同等处罚。

以前对于同一个案件,对受贿人的处罚往往比行贿人重多了。这是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受贿人利用职权便利,侵害了职务廉洁性,将公器变成了私器,其危害更具有直接性。

而行贿人虽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但是这种危害后果,却要借助受贿人来实现。因此,对行贿人处罚轻一些,也是有道理的。

不过这样一来,由于刑罚对行贿人缺乏足够的威慑,容易导致行贿人更加肆无忌惮,诱惑、围猎其“猎物”时,更加不择手段。

实际上,很多行贿人,一个人可能“诱捕”了好几个“猎物”,当然,未必都能被查出来。还有的,比如一些律师腐蚀法官,吃吃喝喝,都是长期的行为,而且动辄涉及很大的经济利益。这些人的社会危害未必小。

因此,对行贿人的处罚应该跟上,尽管不必比差不多层次的受贿人处罚更重或者相当,但起码还是要足以形成威慑,至少比现在要更严厉一些。

国家想根治贪污腐败,必须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等惩罚。不这么办,几千年的贪腐陋习根治得了吗?感谢明智的政府的这一决定,暂时有一些投机者不适应,整个社会民众适应了养成良好社会风气就好了。只有这样,民众把注意力集中到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上,尤其是90后以后,从小中国父母溺爱式的教育长大了更想干些轻松的工作,不愿从事体力劳动居多的,只想索取,不想回报的让家长们操心,转嫁到社会就是负担,也是不稳定因素的民众,更得从法律上杜绝贪腐,更得加强行贿与受贿同罪这一法律原则,令民众无论做人还是做事,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行贿与受贿同罪是国情的需要,是治疗贪腐毒瘤一剂良方,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安家治国正确取向,有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国家才有好的未来,才能在虎狼的世界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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