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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围殴反杀1人被判10年

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提起抗诉,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量刑错误,量刑畸重、使用刑罚明显不当。吴某的母亲吴女士认为,儿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后立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的二审将于8月31日举行。

8人持刀夜闯宾馆滋事,1人被少年反杀

2020年5月8日凌晨零时30分许,安福县19岁男子王某锋在当地平都镇锦绣宾馆(化名)附近遇到女孩刘怡(化名)等人,邀请她外出这被拒绝。随后,王某锋在锦绣宾馆4楼听到刘怡在410房内说话,仍想约其出去玩的他,与另外两名同伴敲了410房的门。

16岁的吴某打开房门后,告诉王某锋敲错了门,王某锋感觉吴某的语气不好并瞪了自己,欲向其“找回面子”。于是,他打电话邀请朋友朱某前来帮忙。

不久,王某锋和朱某等4名同伴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柴刀,再次敲410房门。这次,房内的人没有开门。敲门未果,王某锋到宾馆前台拿了总卡,打开了410房间的门。

王某锋一行5人进房后,与吴某发生了争吵,并叫其喊人过来。期间,王某锋又打电话叫来罗某等三名同伴帮忙。

当罗某等3名同伴进房后,王某锋一方率先拿拖鞋扔向吴某的头部,罗某和另外3人开始殴打吴某。打斗中,吴某拿出削水果的折叠刀,捅刺殴打自己的人。混乱中,罗某的腹部受伤,朱某的肩部受伤,李某的腹部、手部受伤。

当日凌晨2时30分,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朱某的伤情后经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吴某的家属和罗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少年一审获刑10年,检察院抗诉量刑畸重

案发后,吴某被安福县公安局刑拘,2020年5月21日被批捕,关押在安福县看守所。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提起公诉的安福县检察院关认为吴某系防卫过当,其律师则认为其系正当防卫。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捅刺罗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为了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当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2021年5月3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检察院抗诉书

2021年6月8日,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判决提起抗诉。抗诉书显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存在量刑错误,导致量刑畸重、使用刑罚不当。检察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1人死亡、2人轻微伤的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但吴某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上述情况属于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属于良性畸重。对于聚众斗殴罪,吴某也存在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量刑也畸重。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能体现吴某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轻罪重判,使用刑罚明显不当。

家人认为属正当防卫,二审即将进行

8月21日,吴某的母亲吴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事发当天,儿子应朋友邀请到宾馆里去玩,和发生冲突的这些人根本就不认识。事发时,对方多人围殴儿子,他被打得实在受不了时才拿出刀子捅刺对方,他也没想过故意刺到对方的要害部位。

“案发后他第一次见到我的时候,第一件事就是问我对方有没有事?听到我说死人后,他立即就哭了,哭得很伤心。他当时只是想去吓唬对方,没想过去伤害谁。”吴女士表示,冲突的一方是8名持有刀具的成年人,她的儿子是一名16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多人围殴的时候,儿子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构成防卫过当。

吴某的二审代理律师杨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员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结合本案,一个未成年人在面对多名成年人持刀威胁及多人殴打的情况下,苛求他采取和对方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予以回应,过于苛刻和不符合实际。吴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吴女士介绍,本案的二审将于8月31日在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是我儿子,我宁愿在监狱外等你,我也不愿去墓地看你”——7人持匕首和柴刀围殴1人,过程中1人遭被打者吴某反杀。日前,江西省安福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0年。这样的判决结果引发了网友争议。(来源:华商连线)

1、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检察院已经提起抗诉了,理由是“量刑畸重轻罪重判”。本案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10年,在本案被告人不满18周岁、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理的诸多情节下,10年的量刑是不是过重且不讨论。

有网友评论本案:“如果是我儿子,我宁愿在监狱外等你,我也不愿去墓地看你”。可谓一阵见血指出争议所在——综合本案案情经过来看,被告人吴某是不是构成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罪,得先打个大大的问号。

2、本案几个重要情节——

首先,事件起因是7人中的一人王某,在敲宾馆房门时,被本案被告人吴某告知敲错门,王某自觉吴某“语气很不友好,还瞪了我”,于是就打电话喊来了同伙。——试问被告人吴某有错吗?

第二,自觉被挑衅的王某,返回所住房间后,“拿了一把匕首,还到宾馆二楼杂物间拿了一把焊接了钢管的柴刀”,和同伙钟某二次返回吴某房间敲门,吴某拒绝开门后,王某等人到宾馆前台拿到总卡,强行打开吴某房间进入。——试问被告人吴某有错吗?此外,宾馆总卡是谁都能轻易拿到吗?宾馆和王某什么关系呢?宾馆的责任呢?

第三,王某等7人强行开门,持刀进入吴某房间后,开始殴打吴某,吴某于是拿起匕首捅向打人者,“捅了3个人,他们就往外跑,我从床上站起来,看见他们的柴刀掉在地上,我将匕首扔在地上,捡起柴刀吓唬他们“,7人中其他人逃走后,吴某并未追赶,在后来与朋友的微信中,吴某表示,是自己先被打才反击的。——试问,这“聚众斗殴”是吴某聚的众斗的殴吗?再问,被7人围殴,这7人中还有2人拿着管制刀具,吴某反击是斗殴性质还是自卫性质呢?

第四,面对带刀7人的围殴,吴某持刀反杀致1死2伤,是否防卫过当?法院判决文书中显示:“法院认为,吴某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然王某携带刀具,但并未使用刀具伤害吴某,朱某仅是用拖鞋扔吴某,之后朱某、李某、罗某、王某等人也只是用手脚打吴某。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也尚不构成等级评定,吴某却拿匕首,连续捅刺,造成罗某死亡、李某和朱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应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王某一方的行为并未严重危及吴某的人身安全,对其人身安全也未造成严重紧迫危险。”——试问,7人强行闯入,还带着刀,还实施了围殴行为,如此不构成严重紧迫威胁,那何为“严重紧迫威胁”?

或许有人会觉得,一方只是实施了殴打行为,而吴某却拿刀反击,超出了防卫必要限度,但这只是站在上帝视角的旁者分析,设身处地想一想,面对当时的境况,是苛求防卫人束手就擒、还是一动不动躺着被打并祈祷不要被砍、还是以双拳反抗7人的拳打脚踢?

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也明确提到:“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不管怎么说,正当防卫本质是“正对不正”,从整个事件起因经过来看,被告人吴某完全被动卷入了一场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中,如今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如何彰显公平正义?

此外,真正聚众斗殴的其余六人,是否被依法定罪了呢?,还有不管从房卡还是宾馆内被轻易拿到的管制刀具来看,宾馆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彻查严查,公正审判吧。

“他们7个人砍我儿子,凭什么判我儿子10年?”江西小伙吴某被朋友邀请去玩,他们入住了一家宾馆,和他们一起的还有两个女孩。

路人王某住吴某隔壁,当听到吴某房间有女孩声音时,王某打算叫女孩一起去玩,但被吴某拒绝。

王某觉得吴某态度不好,于是电话叫来6个同伴,然后去前台拿了总卡持刀强行闯入吴某房间对其进行围殴。

吴某在反抗过程中捅死1人伤2人。后法院认定,吴某系防卫过当,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目前,检察院已提出抗诉,认为法院判决量刑错误,使用刑罚明显不当,导致量刑畸重。

面对7个打1个,还苛求一个受伤的人去做出精准防卫?我想请这位法官来教下如何防卫。

我们都知道正当防卫只有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并且已经到了非常紧迫,如果在不防卫就会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实施才算。

法院认为,虽然7个人打一个,但他们并未用刀,而且未对吴某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所以吴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按照法官的意思是,吴某必须被他们打伤了才能防卫,不能提前防卫。我觉得这个很不合理。

首先,吴某属于未成年人,案发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而对方7人都是成年人,实力悬殊比较大。

其次,吴某本身左臂胫骨骨折正在恢复中,被王某等七人持刀围殴,而且救援人员还在路上,如果等救援人员赶到,那吴某也被打得不成人样了。

第三,吴某在不断被攻击,又无人救援的绝望中,只能奋起反抗。虽然吴某捅了3人,但3人当场没死,都逃掉了,吴某也没有继续追杀,而死亡的那个人据说是流血过多死的。这说明吴某当时并未想伤害他们,只是想逼退他们,目的是为了不让自己再被打。

从上述这些行为来看,吴某的行为算特殊防卫。

根据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过分的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而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现在,吴某是未成年人,又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了,也得到了死者及伤者家属的谅解,这至少也得减少50%的基准刑吧?可法院的判决并未体现出轻判。

至于法院认定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而且量刑3年,我觉得有点离谱。从始至终,吴某都是被侵害的一方,哪来的聚众斗殴?

最后,我希望二审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可以公正公平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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