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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 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

达达搜了解到,关于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农村的习俗里,女性嫁到别人家去了就是别人家的人了,而她的土地也随着出嫁之后也会被收回,一旦离婚会导致很多女性无法享受平等的土地权益,人大代表陈中红提出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习俗影响,女性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她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破解痼疾,下面就跟随达达搜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农村出嫁女土地怎样确权,农村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的份额。

农村女性出嫁后难享平等土地权益 政协委员建议完善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多份提案,事关“生育与就业”“乡村振兴”等多领域话题,而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成为她最关注的问题

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陈中红指出,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习俗影响,女性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她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破解痼疾。

陈中红现任宜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民建天津市委会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侨联常委、天津市妇联副主席(兼职)等社会职务。日前,刚刚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

陈中红长期关注农村问题,并利用多方资源搭建平台,帮扶贫困地区。在帮扶过程中,陈中红被淳朴、要强、能干的农家女性所感动,也发现了一些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而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和习俗影响,妇女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丧失、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陈中红说。

她指出问题有四方面,一是出嫁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二是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三是丧偶女性的村民待遇难保障;四是村民决议含有性别歧视。

“农嫁农妇女在婆家属于新进人,在娘家因其出嫁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了‘两头空’,不分给土地及其权益;农嫁‘非’,户口无法迁出,在娘家不再享有村民待遇;出嫁女婚后仍然生活在娘家村,一家都无法享受到村民待遇。”

陈中红调查发现,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也存在“两头空”的问题,丧偶女性的村民待遇也难保障。

陈中红还指出,有些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的分配方案或规定,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利益分配政策,以“多数决”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审查和监督环节缺位,街乡镇人民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针对此,陈中红说,目前,农村地区正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续期工作,建议以此为契机,破解痼疾。

“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陈中红强调,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将自治法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其次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或对该法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

陈中红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工作机制,建立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

同时,对于全国各省市出现的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两头空的信访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协调属地政府、村委会逐一进行研究,减少此类问题的信访存量。

为避免涉及两个村集体组织相互推诿、扯皮。陈中红还建议,可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考核指标中增加是否存在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分配问题的信访案件(无理访除外),并根据数量和解决情况设置相应分值,增加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动力。

外嫁女如何确定农村土地?

众所周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后,国家会给承包户发布一个新的证件,并且证件上登记经营权的所有人,有家庭成员和户主的关系,总之分得很详细,而土地确权也是按照户口簿的人口为基准的。

这时外嫁女能不能土地确权,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是外嫁女的承包地还在娘家,并且婆家那边没有承包地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土地确权的;

二是,外检的承包地在婆家,但是娘家已经没有土地的话,是不可以在娘家这边确权的,这个主要是看承包地在哪边,然后就在哪边确权就行了;

三是,就是不管是婆家还是娘家都没有承包地的话,这种情况是可以外嫁女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取选取一方承包地,然后就可以土地确权了。

综上所述,并不是人们心中认为的就是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其实在婆家和娘家都是可以土地确权的,这个是取决于外嫁女的个人意愿,如果还没有土地确权的,就要抓紧了,毕竟时间相当的紧迫。

农村土地确权对出嫁女的政策有哪些?

一、出嫁女

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户权益,娘家的土地应登记在出嫁女名下。

二、新增人口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随意调整。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有关文件规定,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三、全家迁出

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农民工-摄图网

四、进城工作子女

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五、离婚夫妻

夫妻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还有争议,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六、大中专学生

承包户的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且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一般以集体户性质管理,他们是否也应登记在权属证书上?

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七、现役军人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八、五保户

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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