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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版权局: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达达搜了解到,关于中宣部版权局: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目前短视频行业越来越火爆了,但在短视频领域当中也出现了很多有关于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而就在今天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记者发布会上表示,国家版权局将会加大力度打击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维护大家的权利,对于想了解更多资讯的小伙伴们来说下面就和小编一起阅读以下资讯吧。

中宣部版权局: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中宣部版权局: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打击力度1

4月25日,于慈珂在记者发布会上表示,近几年,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短视频也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于慈珂介绍,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国家版权局多年来一直特别重视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积极维护影视作品版权秩序。“十三五”时期,国家版权局连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对包括影视作品在内的相关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积极有效开展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工作,公布重点影视作品预警的名单。五年来我们公布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38批、有640部重点作品作为重点预警,对这些优秀的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进行了专项保护。

于慈珂称,早在2018年,国家版权局就将网络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纳入“剑网”专项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着力强化对短视频平台企业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监管。几年来,这项工作一直在持续进行。

于慈珂指出,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按照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的呼声,支持、保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一是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是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

三是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

中宣部版权局: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打击力度2

(一)抄袭他人“创意”创作短视频

抄袭“创意“其实是所有创作领域的常见问题,还不仅限于短视频创作,但在短视频领域却较为常见和明显,比如在抖音上的”寒江孤影,江湖故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短视频就有众多模仿者,那么,是否构成侵权?第一,这句话来源于电影《龙门飞甲》的一句台词,本身具有一定的意境,可以认为该句本身属于作品。第二,利用各种元素塑造一个“头戴斗笠、身披披风和腰佩刀剑在寒风中凛冽站立的真人造型”,并利用上述台词作为背景配乐拍摄成短视频的创意本身应不仅属于思想,而是一种表达,就如综艺节目模式也有可能构成作品。因此,其他用户跟风创作有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规定“独创性理论”,还规定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即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如果短视频的创意本身确实仅仅只是思想层面,则其可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不存在抄袭问题,相反,应当受到保护。

(二)利用他人文字作品改编创作短视频

在辛先生诉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侵权案中,辛先生认为被告在短视频的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与其在知乎上的回答完全一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对于此种形式侵权的认定应该没有异议,即如果原文字内容是可以构成作品的,对其进行改编创作,当然要经过原权利人授权。

(三)利用他人短视频进行广告宣传

在刘先生诉微信公众号“一条”和微博账号“一条”擅自使用其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进行商业广告宣传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对于此种形式侵权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同样在于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进行营利使用当然构成侵权。

(四)利用影视作品创作短视频

利用影视作品创作的短视频包括电影解说类、鬼畜类、原画配音类等,比如在西瓜视频上的《xxx说电影》,胥渡吧等,而在其中较为知名的当属谷阿莫说电影系列。但是,2017年4月,谷阿莫被三家影视公司集体起诉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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