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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郴州一名男子持刀砍伤5名小学生

达达搜了解到,关于震惊郴州一名男子持刀砍伤5名小学生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突发!5月28中午在湖南郴州发生一起五名小学生被疑似精神病患者砍伤的事件,事情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现在被砍伤的无辜孩子们情况怎么样了是大家所重点关注的焦点,一起随达达搜小编去了解一下。

砍伤小学生

五名小学生被砍伤

5月28日中午,湖南郴州白露塘综合大市场附近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持刀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砍伤5名走在上学路上的小学生,根据最新消息显示,其中一名小学生已不幸遇难。

根据曝光的监控记录显示,事发时,几名孩子正结伴上学,他们走到地下通道入口处时,一名成年男子突然从他们身后快速走来,男子走到两名男童身后,拿出藏在身上的刀就在两名男童头上猛砍,其中一名男童瞬间倒地,另一名男童捂着自己的头部赶紧离开。

行凶男子随后往地下通道跑去,继续对其他学生实施伤害。据悉,男子总计砍伤了5名小学生。

根据网友曝光的现场视频显示,躺在地下通道入口处的男童伤得非常严重,血不断从头上的伤口处往外流,有好心路人试图给孩子做处理,想帮孩子,但是大家并非专业人士,所以也不知道该如何做,一名男子把孩子的身体往下扶了扶,但是孩子看上去已经失去了知觉。

孩子被送医后,地下通道的台阶上已经流了很大一滩鲜血,看上去触目惊心,孩子失血很多,孩子的书包就这样静静地躺在地上,旁边一位老人已经瘫坐在地上。

根据媒体最新消息,已经有一名伤者不幸遇难。具体伤亡情况以警方通报为准。

砍伤小学生

行凶男子是一名中年男子,他的动机尚不清楚,目前已经被警方抓获,有附近的商户称男子精神有问题,但是这一说法尚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就在几天之前,河北任丘刚刚发生过一起持刀伤害学生事件。几天之后,郴州就再次发生类似的悲剧,令人无比愤慨。

无辜的孩子因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法自控而受伤流血,甚至付出生命,何其可悲?精神病患者的家属为什么不能负好监护责任?为什么要让他们单独外出?谁又来为无辜的孩子受伤而承担责任?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砍杀儿童事件屡屡发生,总是不能引起重视和防备,事件发生后才知道心痛和惋惜,却从不重视从源头上抓起,把这类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砍杀儿童者事后查明大都是精神病患者,就因为是精神病患者作案,其监护人及家属就可以推卸责任而不负法律责任吗。全国各地都有精神病患者无人约束和管制,以致于独自走街串巷,游宿街头,一旦病情发作,就会给社会造成极大地伤害。

所谓的精神病专门挑弱者进行伤害,小孩和妇女,那么问题来了,精神病发作的时候,它应该不知道谁是强者和弱者啊!那为什么总是在新闻里看到精神病伤害小孩和妇女呢?从心理学上说,只要是伤害他人的都不是精神病,以后需要从立法层面规定,鉴定精神病的首要条件就是自残或者自杀!那时候你会发现所谓的“精神病”会少很多

砍伤小学生

不要拿精神问题来说事,精神有问题干嘛不砍自己家人呢?都是拿陌生人下手呢!还都是拿学生下手的多呢?精神病人就不应该让他出门!更不能以精神病人就减刑,"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犯罪应一视同仁!任何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精神病患者杀人事件怎么处理

精神病患者的危害很大,我们经常有看到报导:精神病人被常年关在某地等消息,就是由于精神病的危害极大,在无法操控或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不得已将他们关了起来。我们都知道,之所以称之为精神病,是由于病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都和正凡人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在做事上也就欠妥理性,经常会出现打人、毁物,严峻时会出现自杀行为,愈甚者会酿成杀人的悲剧。

精神病杀人的悲剧已经屡见不鲜,关于精神病人杀人犯不犯法?用不用偿命?人们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我国刑法上有规定,关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然而此类规定没有比较细化的措施,在实际生活中,很难落实。

精神病的种类很多,更有一些间歇性精神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试试犯罪的时候是在精神正常的状态还是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即使精神病院可以做出相关的精神病判定,但它的正确性、公正性很难保证,更有一些不法分子会以此类精神病当做挡箭牌,逃离法律制裁。

精神病是我国比较巨大的弱势群体,虽说是弱势群体,但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他更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很大的隐患,危害着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于精神病杀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不够健全,希望社会和政府能够给以精神病人更多的关照。

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1、监督、看管、护理、教育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和行为,在适当的条件下进行抚养治疗。

2、精神病人患病期间的一切对外法律行为,如转让或出租财务、订立契约、证言、继承、遗嘱等。均由监护人代办,但不得有损病人的利益。

3、监护人负有尽力照顾病人的责任。当有人侵犯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向法院提出控诉。

4、监护人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病人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一旦病情恢复,判断力和自知力存在,病人或监护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规定,申请撤销原判决,使病人重新成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精神病人拒绝治疗怎么办

精神病人无论是住院期间或是在家中,常常会有拒绝治疗现象。使病人难以接受;恐惧抗精神药物给自身造成损害;药效不明显,病人对治疗失去信心;有的病人因精神症状而疑心药物有毒等。

更有甚者,则是对疾病缺乏正确的判断力,以致否认有病,不愿意接受药物治疗。对这些病人首先应耐心地劝说。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采取强制措施(一般只能在医院施行,家中无法实现,所以家庭中如遇到这样的病人,要及时送专科医院接受治疗)。

对其他因素造成病人拒绝服药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实施有效方法:

对严重药物不良反映者,如全身药疹、心律紊乱等,需减少药量或立即停药,同时给与抗过敏及抗心律失常药。

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另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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