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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是全社会的(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是全社会的(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09年2月、1912年1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 2月份特别召开了上海国际禁烟会议海牙国际禁烟会议和第一第二次日内瓦国际禁烟会议,签订了《海牙禁烟公约》和《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70~80年代以来,戒毒和反毒品走私斗争在国际范围内全面展开。

2001年8月和2002年5月,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和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高官会议相继在北京举行,共商禁毒大计,南部非洲国家与欧盟决定联合打击越境非法走私毒品。

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规定凡携带一定数量毒品的人一经查获就处以绞刑,泰国提出了以经济作物代替罂粟的改植计划,缅甸建立了肃毒组织和戒毒中心,摩洛哥制定了彻底根除大麻的计划。

俄罗斯制定了与非法毒品交易作斗争的纲要并成立了反毒专门委员会,美国等一些美洲国家也投入相当大的力量在国内展开扫毒运动。

  •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毒祸猛于虎。近年来,受国际国内毒潮及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我省禁毒斗争形势日趋严峻,吸毒人数不断增长,毒品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这是一组沉重的数据——2009年以前,我省涉毒区域仅限于西宁、海东两地,随后逐步蔓延扩散。到2017年,全省除囊谦县外,其余45个县级行政区域都发现有吸毒人员。这一切在警示着人们:毒品离我们不再遥远。

禁毒工作是一项非常特殊、任务艰巨的系统工作,由于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关注、人人参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全省上下应切实增强抓好禁毒工作的社会责任感,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提升公众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禁毒工作的氛围。

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为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尽心尽力,关心支持禁毒工作,积极投身禁毒公益事业,把所了解的毒品危害告诉周围人,尽自己所能为社会禁毒工作出一份力。

面对毒品诱惑,我们不仅要做到自己果断拒绝,如果有身边人吸食毒品,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监督举报,让毒品无地可藏,为平安中国、法治青海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网友评论:吸上毒,就等于得了癌症!判了死刑一样!不要去尝试。

网友评论:这个好,人人参与禁毒。

网友评论:可不是吗?小学二年级,弄了个禁毒安全平台,作业都让家长完成,小孩子能完成吗?

网友评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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