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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 或成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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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 或成呈堂证供

  1、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点赞”“OK”“笑脸”等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了每个人的日常,熟练运用每一个表情符号,也成为职场人必备技能。

  2、此外,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如某组织卖淫罪案中,卖淫人员以“笑脸”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向上线报送交易数量。

  3、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创建4个聊天群,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潘某某在聊天群内与买家使用“糖果”“酒杯”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并进行交易。

  4、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5、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将未结算款项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买方,买方仅回复“别说话”的表情符号,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未对结算款项进行确认,遂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买方既未予回复、也未否认,应视为对卖方主张的默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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