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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拿鸡蛋未付钱被拦后猝死!律师认为有因果关系,超市需承担责任

【老人拿鸡蛋未付钱被拦后猝死】于2020年08月19日,据达达搜了解到,近日江苏南通一老人拿鸡蛋未付钱被拦后猝死事件引发大家的关注,目前家人向超市索赔38万。对此大家的看法都有所不同,据悉是营业员发现老人裤子口袋里鼓鼓囊囊,拦住他想查看口袋里是不是有未结账的商品,而老人坚决不同意,双方僵持了一会,老人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据老人家属的委托代理人表示老人并没有偷拿超市的鸡蛋,而是忘记去柜台付钱。对此大家怎么看呢?超市员工劝阻老人与老人死亡到底有没有直接关系呢?

老人拿鸡蛋未付钱被拦后猝死(家人向超市索赔38万)

老人拿鸡蛋未付钱被拦后猝死

媒体此前报道,江苏南通的一名老人在逛超市结账之后,营业员发现老人的裤子口袋里鼓鼓囊囊,遂拦住老人想查看口袋里是不是有未结账的商品。老人不同意,双方僵持了一会儿后老人突然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老人家属把超市告上法庭,认为是超市员工的行为导致了老人的去世,向超市索赔38万元。超市一方则认为,最终发现老人口袋里确实有还没结账的鸡蛋,而且也没有和他发生肢体冲突,超市不应该承担责任。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针对此事有律师表示,谷某某死于自身疾病心肌梗死,与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超市的工作人员抓包要求其付款是合法行为,不需担责。

但也有律师持不同观点,认为老人的猝死与检查有因果关系,超市的检查为猝死发生的诱因,如果超市没有初步证据,只是仅凭怀疑去检查,则超市也要承担次要责任。

老人拿鸡蛋未付钱被拦后猝死(家人向超市索赔38万)

家人向超市索赔38万

南通广播电视台此前报道,针对涉事老人谷某某家属提出38万元的索赔,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观音山法庭于8月14日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庭审理中,谷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谷某某家属认为超市一方不能正确处理与谷某某的纠纷,与其发生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是导致谷某某突发心肌梗死的直接诱因。

视频看事发当时,老人手里提着一袋鸡蛋,女店员拉住老人的衣袖后,便朝着老人的衣服口袋望去,想检查是否有未结账的商品,除此之外,便没有其他行为,老人也没有大幅度的抵抗,女店员也始终只拉着老人的袖子,想看一看老人到底有没有未结账的商品,两人一度保持着僵持。

就在僵持中,老人突然毫无预兆地倒地,吓坏当场其他人,警察和医护人员快速赶到现场将老人带去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场面非常混乱,事发全程也都被记录在监控里,老人家属了解经过以后,认为是超市员工的行为导致了老人猝死,是超市方有错,便将超市告上了法庭,向超市索赔38万元。

对于家属索赔38万元,超市方表示不能接受,因为最终确实在老人口袋里发现有还没结账的鸡蛋,而且超市女店员并没有和老人发生肢体冲突,只是拉着他的袖子而已,不应该承担责任。

既然发现老人的口袋里有未结账的鸡蛋,那便说明老人当时偷拿了鸡蛋,结账时想蒙混过关,不料被女店员注意到口袋的异样。大概女店员当时无论如何也没想到,自己只是轻轻抓着老人的袖子,做一个认真负责的店员,却不料老人会突然之间猝死,这也是很冤了,想必也被吓得不轻。

超市员工劝阻老人与老人死亡到底有没有直接关系?

老人拿鸡蛋未付钱被拦后猝死(家人向超市索赔38万)

谷某某家属的委托代理人称,谷某某患有脑部疾病,当时并没有偷拿超市的鸡蛋,而是忘记去柜台付钱。

超市一方委托代理人并不赞同这个观点,他说谷某某故意将鸡蛋塞进了口袋,而且超市的工作人员在劝阻时并没有对他辱骂和殴打。同时超市的员工也出庭作证,还原了事发经过。

超市一方委托代理人则指出,随意偷拿藏于衣服内,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任何人都应该坚决制止。超市在制止其偷窃行为时,也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行为。超市员工在制止违法行为时,没有超出合理合法的限度。

有律师认为超市劝阻行为与老人死亡无关,超市不需担责。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不管谷某某是偷窃还是忘记到柜台付款,只要谷某某不付款,超市的工作人员抓包要求其付款,就是合法行为,是在行使合法权利,况且谷某某自身患有脑部疾病,从这一点上讲,超市无过错,不需担责。

赵良善律师同时指出,当谷某某老人摔倒在地时,超市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则超市存在部分过错。又因谷某某死于自身疾病心肌梗死,与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委托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即使超市存在部分过错,在划分责任时,超市也是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刘昌松律师说,从视频中看,老人在超市结算之后,营业员发现其裤口袋鼓囊,怀疑有未结算之物,拦住查看,其中疑似没有侮辱语言,更无肢体冲突,事后证明确有未结算的鸡蛋,对此超市的行为合情合理又合法,这在民法上属于自助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刘昌松律师分析,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对自助行为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昌松律师指出,民法典虽明年1月1日才生效实施,但这些年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是支持自助行为的。

刘昌松分析认为,结合本案中超市为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利益,目的正当;当时顾客即将离开、报警也来不及,时机正当;仅仅采取拦阻查看的方式,手段正当;很快发生了老人发病倒地,也进行了及时报警。因此,本案中超市的行为是正当的自助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有律师则认为两者有因果关系,超市需承担一定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则认为,超市如果发现有人未结账,偷拿鸡蛋,超市有检查的权利,在法律上属于私力救助,即报警来不及的情况,先留置嫌疑人交涉,然后再报案。但是,检查顾客,也可能会伤害无辜的客户,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必须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偷窃才可以检查,譬如监控中看到把鸡蛋放入裤袋,或者结账时候看到裤袋中有鸡蛋,都是证据。如果没有初步证据,只是看到裤袋鼓鼓囊囊,就去检查,那是凭着直觉怀疑去检查,是违法的。

丁金坤认为,老人的猝死,显然是因为检查引起的,有因果关系。但是检查只是诱因,猝死主要是本身有病情。综上,可知如果超市有初步证据证明有偷拿鸡蛋嫌疑的,可以检查,老人因之猝死的,自负其责。如果超市没有初步证据,只是仅凭怀疑去检查的,则超市也有过错,要承担次要责任,老人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丁金坤还认为要看超市一方检查的方式是否合理正当。“譬如是否存在激烈的语言或肢体冲突,这也会影响超市有无过错责任。”丁金坤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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