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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捕杀野生中华鲟被抓!中华鲟是几级保护动物?附律师解读

近日,安徽芜湖男子齐某某捕杀了一条鱼,被安徽师范大学一校级科研机构鉴定为野生中华鲟,齐某某因此被当地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此消息经芜湖官方发布后,有网友对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认为男子捕杀的鱼并非中华鲟。极目新闻记者从该机构一名成员处获悉,团队正在对这条鱼进行重新鉴定。

中华鲟

齐某某捕获的鱼

男子捕杀一条鱼被警方控制

据“芜湖发布”消息,近日,南陵县公安局弋江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非法捕获了中华鲟并且准备食用。派出所民警根据抖音视频等渠道得知捕鱼者为齐某某,到达齐某某家里时发现他已将鱼分解成多段,准备在中午时下锅烹饪。民警随后将齐某某带往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齐某某捕获的鱼

据齐某某交代,他在青弋江边的一处水坑里发现了这条鱼,当时水坑里有不少鱼,他也不知道这条鱼是什么品种。他将它捉回家后,妻子对着鱼拍了视频,他上传到了抖音平台,然后准备用于做菜。

民警将这条鱼的样本送往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经鉴定确认,这是较为罕见的野生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发育为成体。

芜湖发布消息称,齐某某涉嫌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南陵县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野生中华鲟”的鉴定报告遭质疑

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消息及部分鉴定报告发布后,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认为齐某某捕杀的这条鱼并非中华鲟。有网友认为这条鱼是俄罗斯鲟,也有网友认为是杂交鲟。

网友对鱼是否中华鲟有不同看法

一位网友撰写了一篇长文,称涉事的鱼可能是养殖逃逸的杂交鲟,他还认为,报告中关于中华鲟是成体的鉴定结果也有误。齐某某捕杀的鱼全长64厘米,而成体中华鲟最小体长约为162厘米。此外,从形态上来看,中华鲟的吻端(身体最前端,鼻子尖)往往较钝,也与视频中的鱼不符。而从模糊样品图中可以数出,这条鱼的背鳍前骨板在15枚,背鳍后无骨板,这与中华鲟背鳍前骨板8至14枚、背鳍后骨板1至2枚的特征不符。

有网友认为鉴定报告中部分鉴定结果有误

19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了多位研究中华鲟等水生生物的专家,他们均表示,仅通过网传视频难以辨认这条鱼是否中华鲟。

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国家司法部曾于今年6月将一则非法捕捞野生中华鲟鉴定案作为指导案例,论述了鉴定中华鲟的要点:鲟鱼种类较多,形态接近,容易产生误判。该鉴定采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和形态学双重方法鉴定中华鲟物种,通过对送检鉴定材料进行DNA提取、扩增、测序、比对分析,在核基因和线粒体基因的四个目标区域所测的四条(基因)序列均与中华鲟相似性最高,且达到了99.85%至100%,依据上述结果,支持送检鉴定材料为中华鲟。

司法部曾在相关案例中论述了鉴定中华鲟的要点

相关机构正在重新鉴定这条鱼

19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得知,负责对齐某某所捕之鱼进行鉴定的是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该中心于2007年10月成立,属校级科研机构,常年面向全社会提供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鉴定服务。

该中心一名相关负责教师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注意到了网友对鉴定结果的争议,目前团队正在对这条鱼进行重新鉴定。该教师称,之前的鉴定工作没有提取鱼的DNA,此次重新鉴定将提取DNA并进行测序。团队目前也在与警方沟通,但联络的内容不方便透露。

记者又拨打了南陵县公安局弋江派出所的电话。接线民警证实称,涉事的鱼正在重新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前不会结案。记者询问此前被南陵县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齐某某下落,该民警表示其已不在派出所了,但未透露他是否已经回家。

这条野生中华鲟价值连城,经鉴定价值是500000元,据获悉,这名男子现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看了这一幕,让人感觉真的是很无语,这名男子太无知了,明明知道中华鲟的珍贵稀有,不但不保护、还发朋友圈嘚瑟和炫耀,结果终究还是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了单。

我们大家都知道,中华鲟我国一级野生保护动物,非常的稀有,为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捕杀,或者收购、出售珍奇动物。如果有上述行为,要处于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判5-10年,甚至10年以上。

中华鲟,历史悠久,是一亿五千万年前中生代时期,存留下来的,是长江中最大的鱼,常见的一般都有250公斤左右,所以誉有“长江鱼王”之名。

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一下,那中华鲟为什么产量却很低呢?原因在于,它们的个体比较大,性成熟慢,一条雌鱼往往要10多年后才能成熟。这就决定了中华鲟产量低了。

还有,近年来,在长江水面上兴建了拦江工程,阻塞了中华鲟和一些名贵的溯河鱼进入产卵场的道路,这更加危机了中华鲟的资源,所以,我们必须保护好现有的种群。

我们时时刻刻都要保护濒危稀有的动物,主要是它关系到野生动物这一可再源的财富持续利用、对正常生态系统的维持以及各种遗传物质的长久保存有很重要的价值。

这些都是造福当今人类和我们的子孙后代的福祉。对于破坏它们、捕杀它们的人,我们要监督、举报,保护好我们的稀有动物。

中华鲟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活化石,有“水中大熊猫”之称,是极度濒危物种。齐某宝竟然捕猎并杀害珍贵的中华鲟,这样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刑法规定,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中华鲟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椎动物,是鱼类的共同祖先-古棘鱼的后裔,距今有一亿四千万年的历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2、齐某宝是否涉嫌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般民众由于自身知识和经验的限制,难以区分接触到的动物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也就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可能。如果齐某宝误把中华鲟当成普通的“鱼”而杀死,那么就构成刑法上的客体认识错误,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罪过,也就不涉嫌本罪。但是齐某宝故意在网上发视频炫耀,由此可以看出他知道自己杀死的是珍贵动物,因此其主观上有故意犯罪的罪过,涉嫌本罪。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齐某宝发现到中华鲟后,将其带回家并杀死,完成了猎捕和杀害两个犯罪行为,涉嫌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中,齐某宝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就齐某宝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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