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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回应初中女生弑母藏尸 警方回应女生弑母藏尸

达达搜了解到,关于警方回应初中女生弑母藏尸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了,很多未成年人杀人放火无所不为,给社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近日黑龙江巴彦县发生了一起15岁女中学生弑母案件,因此很多人想知道警方回应初中女生弑母藏尸怎么回事,接下来大家随达达搜小编一起去了解看看~

警方回应初中女生弑母藏尸

3月17日,黑龙江巴彦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当地一名15岁女生涉嫌杀害母亲的案件,警方正在侦办中。另据事发地巴彦县兴隆镇兴乐村刘姓村干部称,事发于2020年12月,这名女生刘某某疑似杀害自己的母亲后,用编织袋将母亲的尸体藏在家中存放杂货的窝棚中,直到前几日,女生的爷爷在窝棚中收拾东西时尸体才被发现。

3月17日,事发地兴乐村的一位村民告诉新京报记者,案发于2020年12月4日前后,这名女生疑似杀害自己的母亲后,将尸体藏在存放杂物的窝棚内,“尸体是用编织袋套住的。当时她对人称自己的母亲跟别人走了。”

兴乐村的刘姓村干部也证实这一说法。刘姓村干部称,前几日,这名女生的爷爷在家中窝棚内收拾东西时,发现尸体后报案。

上述刘姓村干部介绍,这名女生今年15岁,是当地兴隆二中初三年级的学生,父亲、爷爷、奶奶均在外打工,女生的母亲平常在家照看女生和弟弟。“案发后,女生的弟弟被村内的亲属接走照看,女生便外出到了她父亲打工的地方”,“家中没人,直到前几日才发现女生母亲的尸体。”

刘姓村干部表示,目前当事女生已被警方控制。

3月17日,巴彦县公安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针对当地一名15岁女生涉嫌杀害母亲的案件,警方正在侦办中,之后将会对外发布情况。

另据媒体报道,兴隆二中一位老师称,事发前刘某某的父亲在外地打工,刘某某和母亲在一起生活,她不想上学,但是其母亲希望她继续上学,于是两人产生了矛盾。“去年12月刘某某犯事后,撒谎说她母亲和别人走了,当时是以母亲失踪报的案。”上述老师说,自从母亲“失踪”后,她就再也没有来学校上学,直到上周末警方来学校调查,他们才知道具体情况。

上述老师介绍,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刘某某已经归案,学校也在配合相关的调查。

相关资讯:湖南12岁少年弑母案回顾:少年弑母后镇定藏尸

2018年,一起骇人听闻的弑母惨案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轩然大波,处理结果让不少网友感到非常担忧。

湖南12岁少年吴某亲手杀死生母,并用菜刀疯狂挥砍二十余刀,造成其母亲死亡的严重后果。案发后,吴某将尸体藏在屋内,镇定自若地隐瞒罪行,脸上没有一丝害怕的表情。似乎像一个经验老道的罪犯,令人不寒而栗。

显然,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其年仅12周岁,不符合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定。经由相关部门裁定,不能对其进行拘留或送进少管所,遂由家长接回监管。

一时间,网友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让这样一个毫无人性的凶手回归社会,就好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炸出更惨烈的火花。

(一)案情回顾:12岁少年残忍弑母

2018年12月2日晚上9点30分,湖南沅江市泗湖山镇发生了一起有违人伦的惨案,受害者是一名34岁的女性陈某,而凶手,竟是其亲生儿子吴某。

案件的起因系陈某发现吴某抽烟,愤怒之余用皮带打了他。吴某不满母亲的管教太严,心生怨恨,遂持菜刀冲进卧室对其连砍二十余刀。

案发时,吴某仅12岁,是泗湖山镇中心学校的一名小学六年级在读学生,身高一米四左右。

相比之下,陈某身高也只有一米四,体型比吴某还瘦小一些,所以面对手持凶器的吴某,她根本没有反抗之力,最终被砍倒在卧室内,现场惨不忍睹。

(二)弑母后镇定自若

杀害亲妈后,吴某将其尸体反锁在卧室内,并将带血的衣物换下,把作案工具扔进了屋后的鱼塘。随后以母亲的名义给班主任发了请假信息。带着两岁的弟弟在屋子里呆了一夜。

第一个察觉异常的是邻居王某,因为他头天晚上就听见陈某家吵架。

第二天上午,陈某家始终没有开门,根据陈某以往的生活习惯,每天早上她都会将一楼客厅朝街的大门拉开。为什么昨晚吵架之后,陈某家大门紧闭呢?王某感觉事有蹊跷。

为了进一步确认陈某家是否有事,王某去敲了他家的门,可敲了半天也没人开门。王某心中的不祥预感愈发强烈,赶紧通知了吴某的外公陈某华。

门终于打开了,吴某向外公陈某华撒谎称“我妈出门了,不在家”。陈某华没有怀疑,还担心两个孩子饿着,让他们到爷爷家吃早饭去了。

王某仍然觉得很不对劲,劝陈某华还是赶紧去找找他女儿;到二楼查看时,发现卧室门被反锁着,陈某华于是从窗户翻进卧室。

屋内的一幕把陈某华吓坏了,墙上、床上、地板上到处都是血迹斑斑,女儿倒在血泊中已没了生命体征。

而且女儿双手被人砍断,手腕处露出骨头,浑身上下血肉模糊,共计有二十余处伤口,其中脖子上处有一处很深的伤口是致命伤。

陈某华一下瘫坐在地上,在邻居的帮助下拨打了报警电话。

起初吴某镇定自若,矢口否认杀害生母一事,表示她是自杀。后在经警方多次问询下才承认了弑母行为。

被问及为何杀害母亲时,吴某冷冷地回道“我就是恨她”!

案情查明后,吴某称意识到了错误,但这并不是什么大错,表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懵懂少年为何化身“弑母狂魔”?

据了解,由于家庭原因,吴某两岁的时候其母亲就外出打工了,五岁的时候其父亲也外出打工了,从此他一直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跟我国大部分家庭一样,孩子是家里的宝贝,爷爷奶奶对其非常宠溺,几乎到了“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的地步。

在这样的成长环境下,吴某沾染了诸多的不良习气。比如抽烟、逃课、偷钱、打长辈等等……

自生了二胎以后,陈某决定留在家里照顾孩子,顺便管束吴某。

相比爷爷奶奶,陈某对他的要求比较严格。比如吴某不听话、抽烟……,陈某知道了就会骂他。

也正是因为如此,吴某感觉自由受到了束缚,叛逆心理愈发强烈,经常跟陈某动手对着干。

有一次,外公陈某华给了他20元,吴某嫌给得少,还动手打了外公。

直到指认现场那天,吴某爷爷看到他时还心疼不已,用手抚摸他的脸蛋,没有责备半句。

而吴某的脸上,不但看不到悲伤,反而若无其事,甚至有邻居捕捉到他指认现场时露出了笑脸。

吴某“无罪释放”后,引起了学校其他家长的恐慌,学校也不敢收留他,只能安排两名老师每天至其所住宾馆帮其补课。

面对采访,吴某的父亲与奶奶多次表示不满。吴某奶奶表示“当然回到学校好一点,补课补了今天就没有明天,补了明天就没有后天……”而彼时,吴某正在一旁若无其事地玩他自己的。

毋庸置疑,吴某的性格养成,跟家人的长期宠溺莫不可分。即便此刻他犯下了滔天大罪,家人还是在想怎么样去维护他,从来没有思考如何去改变他。

古人说得“慈母多败儿”,讲的就是无条件溺爱的危害。当今社会,绝不仅仅只有一个吴某,而是有很多很多……

未成年人罪犯的养成,需要引起社会的长期重视。

自2021年3月1日起,未成年人刑责年龄下调至12岁!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触目惊心。

而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罚,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

民之所呼,法之所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

让这些犯下重罪的“小恶魔”们受到应有的制裁。

未成年人犯罪,牵动太多人心。

事前的预防,永远好过事后的惩治。

这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实施分级预防,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

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孩子”,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唯有凝聚全社会力量,完善教育机制、加强心理干预、守牢法律底线,才能更好护航孩子身心健康,让祖国的花朵茁壮成长。

另,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该修正案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对刑法做了以下修改: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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